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