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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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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