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通訊傳播基本法規範通訊傳播之基本權利義務,確保人民言論、資訊自由,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健全通訊傳播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與憲法基本權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最後異動 2016-11-09・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
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