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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規範農藥委託田間試驗之收費項目與金額,確保試驗機構之合理報酬,同時維護委託人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4-1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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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田間試驗費,包括藥效試驗費、藥害試驗費及殘留量測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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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藥效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飛機空中施藥超過一 次者,每一試驗區增加一次施藥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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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所列收費標準,以一種成品農藥、一種防治對象、二種施用量為準; 每增加一種施用量或增效處理,加收該項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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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藥害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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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殘留量測定採一次分析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殘留量測定採多次分析者,收費如下: 一、米穀類:新臺幣十萬元。 二、蔬菜類:新臺幣十萬元。 三、茶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水果類:新臺幣十萬元。但果肉與果皮分別測定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 未列入前項之作物種類者,按新臺幣十萬元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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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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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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