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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規範農業金融署內部單位的職責、業務範圍和工作流程,以確保該署有效執行農業金融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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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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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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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分三科辦事。 二、農業金融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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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體系之綜合規劃與研究發展之協調及監督。 二、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及違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處分。 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研擬。 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國內其他農業部門之協調、聯繫。 九、農業金融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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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農業金融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體系監理業務與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 三、農業金融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四、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 五、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金融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六、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及安全維護。 七、農漁會信用部整頓、合併及賠付專款之執行。 八、農業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分析與金融預警措施及防制洗錢作業之擬定、推動。 九、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股權之管理、協調與公股代表之遴派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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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保險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 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之管理及監督。 六、國內、外農業保險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應用。 七、農業保險政策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漁會擔任保險人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保險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九、農業金融資訊共用平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業保險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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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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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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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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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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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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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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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金融與經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