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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規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署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以有效推動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3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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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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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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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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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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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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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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