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文件
:
一、經營農倉業之理由。
二、經營農倉業者之資格。
三、農倉所在地及業務區域。
四、農倉負責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受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倉庫之間數、容量、構造及土地面積等項。
七、倉庫及倉庫用地屬於官產、公產或私產或係租賃等情形。
八、倉庫舊建或新建,建築時期,竣工日期或改建、修葺等情形 。
九、倉庫之設備事項。
十、兼營放款事務者,其基金之來源及預定貨款之額數。
十一、開辦費及本年度之營業收支概算。
十二、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
、財產目錄及其他必要之文件。
十三、經營農倉業者,具有農倉業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資格時,應加具章程
、創立會決議錄及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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