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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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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規範如何推動全民參與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並對於防救災有功人員予以表彰,藉此強化全民防災意識與能力,以提升輻射災害應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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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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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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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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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表彰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實施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有關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遴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在中央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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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級政府辦理表彰,得成立審查會;其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至少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所屬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得由召集人裁決之。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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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亦可自行報名接受表彰。 審查會審查前項受推薦者或報名者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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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獎金數額,由各級政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第二款所定獎狀、獎牌或獎座格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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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發給之獎金;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撤銷或廢止作業,得召開審查會會議,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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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辦法辦理表彰之審查作業、獎勵及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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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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