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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規範軍用機場由軍方與民航相關單位共同執行檢查之作業程序、標準與要求,以確保軍用機場設施與運作符合安全與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6-13・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統一辦理起降於軍用機場之台金班 (專) 機,入出境軍用航空器及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係國家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及乘 員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檢疫及安全檢查,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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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執行前條任務,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設聯合檢查協調組 (下 簡稱聯協組) ,由空軍總司令部所屬松山、清泉岡、台南等機場主管單位 分別協調相關機關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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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左列聯協組應依第一條所定任務分別執行聯合檢查。 一、台北松山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下簡稱航警局) 台北分局。 (三) 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 (四)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五)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二、清泉岡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清泉岡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台北分局。 三、台南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台南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高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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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空軍台金班 (專) 機之檢查,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現役軍人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及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由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 檢查實施辦法負責執行。 二、非現役軍人及非本國籍乘員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 檢查,由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行之。 三、有關安全事項之管制,悉依空軍總司令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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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 係國家之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起降台北松山軍用機場之檢查,其權 責劃分如左: 一、航空器之清艙檢查,由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檢查實 施辦法,會同該航空器之空勤人員執行;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必要時由該基地軍機檢查組協調航警局台北分局會同該航空 器空勤人員執行。 二、乘員之入出境證照查驗及安全檢查,由航警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 行。 三、乘員之行李及物品檢查,由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依有關法 令規定執行。 四、乘員之檢疫,由行政院衛生檢疫總所,依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五、攜帶或載運入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 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如因特殊情況需於清泉岡、台南軍用機場起降時 ,該機場軍機檢查組應就近協調相關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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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遇不可抗力、或執行救 (災) 難任務,須緊急起降於軍用機場之軍民用航 空器,其乘員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不及辦理時,得由機長出具相關證明文 件,先行驗放,事後儘速依規定補行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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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聯合檢查之作業規定由空軍總司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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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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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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