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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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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規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違紀被處以罰款時,得以分期繳納罰款,以減輕經濟負擔,維護軍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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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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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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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7-3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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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後,免息分期繳納。 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受有重大財產之損失,並持有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受懲罰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分期繳納罰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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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罰款。 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酌情核准免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十二期。 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款,至多得分三十六期。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懲罰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期間,自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三分之一以下者,分期期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逾本法第六十九條但書規定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移送行政執行所需期間。 分期繳納罰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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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核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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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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