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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規範軍事監所中對受處分人員實施教誨教育之實施事項,以期矯正其違法失德行為,培養健全之軍人品格,達成矯正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3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期軍事犯改誨向上,於開釋後能適應軍中或社會生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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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事犯應施以左列教誨教育,其實施方式如左: 一、政治教育:比照官兵政治教育分級編組施教,其教材以政治課本及三 民主義理論等為準。每週以六小時為原則。 二、生產教育:按刑期之長短及其性向,每人選習一種技藝,分組施教, 實施計畫由監所自行訂定。 三、法紀教育:講授軍紀、軍法教材及精神講話,以增強其守法重紀之觀 念,啟發其榮譽心與責任感。每週不得少於四小時。 四、生活教育:以小組討論、集體座談或機會教育等方式實施,並補以康 樂活動,端正其生活習慣,陶冶其品德及鍛鍊其體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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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教誨教育每月舉行測驗一次,其成績占與勞動生產作業成績合計之總 成績百分之七十。 前項成績優良者除酌予獎勵外,列為行為考核之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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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誨教育由監獄 (所) 長、政戰部主任 (輔導長) 或所屬官員依其學能, 分別兼任,其無政戰單位設置之監所,得邀請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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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監所推行教誨教育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額領經常費。 二、依規定列撥之教育經費。 三、生產作業改善內部設施費及福利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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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監所推行教誨教育情形,於每年一月五日及七月五日前各呈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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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之作業程序由各監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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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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