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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規範軍事情報學校的組織、任務、職權及員額等事項,旨在建立該校的組織架構及運作規範,以達成其情報培訓及研究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1-1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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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事情報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情報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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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事及特種情報人才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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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階段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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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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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複訓中心、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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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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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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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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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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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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