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一句話看懂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規範國家實驗研究院的設立、組織、任務及業務範圍,目的在於整合研究資源,推動國家重大科技發展與創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2-06-19・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因應國家未來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環境,有效利用共同實驗研究設施,推動尖端科技研究,以提昇科技研究水準,培育優秀人才,特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院任務如下: 一、實驗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實驗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三、實驗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實驗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與實驗研究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三、受託研究、提供服務及產品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院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