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通事由。 二、融通範圍。 三、融通期限。 四、融通額度。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八、辦理認股借貸遇有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客戶收受發行人返還款項帳戶、借貸款項及其利息支付方式之約定。 九、擔保品之處分。 十、契約之生效與存續期間、契約變更及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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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