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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埸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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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