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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48條

證券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由主管機關依其種類以命令分別定之。 前項所稱之資本,為已發行股份總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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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