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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77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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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