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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37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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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