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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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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26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及
第二百十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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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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