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交易法 › 第126條

證券交易法 第126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5條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第1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