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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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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