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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一句話看懂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規範試卷及試卡的製作、運送、保管、核對、銷毀等相關事項,以確保考試安全及試卷試卡之保密與完整。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1-1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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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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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 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在典 (主) 試委員長 、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 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試 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後重行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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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情 形時,得延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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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 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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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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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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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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