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 › 設治局組織條例

設治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設治局組織條例規範設治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使設治局有效推動地方自治與行政管理,確保地方事務得以順暢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5-2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 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設二科或三科,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或三人,科 員雇員若干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 法規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