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與文化
›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現行條文可能變動
。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規範如何獎勵創作優秀的觀光文學藝術作品,以提升國家觀光形象,促進國際觀光旅遊發展,並豐富國內外旅客的旅遊體驗。
1
相關議案
1
審議中
0
已三讀
1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
已三讀 0(0%)
其他 0
聚合所有「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其他 1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20・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每年由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經費編列情形,就下列作品種類及項目擇項舉辦之,必要時得委託文藝社團舉辦,並於觀光節頒發。 一、文學類 (一)小說。 (二)散文。 (三)報導文學。 (四)詩歌。 二、藝術類 (一)音樂:器樂曲(獨奏或合奏)、聲樂曲(獨唱或合唱)。 (二)影劇:舞台劇、廣播劇及影視。 (三)美術:繪畫、雕塑、及攝影。 (四)民族藝術。 為應觀光宣傳之需,交通部觀光署得就前項所列項目外具有宣傳價值者擇辦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署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申請獎勵者,由下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參加者應依附表之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簽章保證作品係作者本人之創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之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議定之。 評審委員出席評審會議,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支領審查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舉辦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得製定申請須知,規定當次獎勵作品之種類及項目、申請期間、作品規格、數量及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者為限。 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參加之作品經發現有不符前條之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取消獲獎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並應繳回。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署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獎勵作品所需之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