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 ›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一句話看懂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規範藥廠於研發、製造或銷售西藥過程中簽訂的專利連結協議之通報事項與程序,以確保相關協議之透明度與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3-0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協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通報,應以書面及中文記載之方式為之;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協議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簽訂協議之目的。 三、協議生效日期。 四、所涉及藥品許可證字號或申請案號。 五、涉及本法第四章之一關於藥品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事實發生日、專屬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內容。 六、協議內容所涉專利權之證書號數。 七、給付利益相關事項;涉及逆向給付利益者,註明有無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前項第五款事實發生日,以協議生效日為準。但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日在協議生效日之後者,以查驗登記申請日為事實發生日。 第一項通報,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認有必要者,得通知協議當事人限期以書面釋明協議之具體內容,或提出協議之相關文件、資料;其有涉及逆向給付利益而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報者,得告知當事人儘速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