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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一句話看懂
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規範藥商在運銷西藥時應遵循的標準與程序,目的在確保藥品的品質與安全,以維護民眾的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2-2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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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執行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品質管理,應符合附表一品質管理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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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業者之組織與人事,應符合附表二組織與人事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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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業者之作業場所與設備,應符合附表三作業場所及設備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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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業者之文件,應符合附表四文件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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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業者之作業程序,應符合附表五作業程序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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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業者之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應符合附表六申訴、退回與回收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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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業者之委外作業,應符合附表七委外作業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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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業者之自我查核,應符合附表八自我查核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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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業者之運輸,應符合附表九運輸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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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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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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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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