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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一句話看懂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規範補習學校結業生參加資格考驗的相關事項,確保結業生符合資格標準,辦法目的在於保障教育品質及維護學歷認證的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2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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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辦 理,其餘皆由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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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格考驗時,應組織「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委 員會」。其委員會之組織,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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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科目如左: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考試科目為「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等三科。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社會學科」 等三科。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等二 科。另抽考科目二科。 抽考科目依補習學校之性質,就全學程除必考科目以外之教學科目中抽定 之;惟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抽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主要,必要時得以實 作為之。 抽考科目,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抽定並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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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 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 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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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 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資格證明書之格式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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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應於結業考試完畢後 一個月內為之。 國民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日期,由辦理學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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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成績未及格者,准予再參加次 年起之資格考驗兩次,應考科目以再參加年度全部資格考驗科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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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實施要點,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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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得酌收報名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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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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