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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27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規範衛生福利部之組織、職權與業務範圍,旨在明確該部之任務、權責及內部組織架構,以有效推動衛生福利政策,促進國民健康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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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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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27(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民進黨 12國民黨 8政府 6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8-06-13・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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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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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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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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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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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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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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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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