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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規範社會及家庭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為了推動社會福利、家庭服務和相關政策的規劃與執行,以提升社會整體福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3-06-1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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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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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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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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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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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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