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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規範國民健康署內部單位的設置、職責、工作事項及相關規定,以確保該署有效推動國民健康政策及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3-01・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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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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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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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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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二、綜合企劃與管考之規劃及推動。 三、組織結構、功能與其調整之研析及規劃。 四、國民健康促進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務之辦理。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管理。 六、國民健康促進有關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民健康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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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癌症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規劃及推動。 二、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三、癌症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四、癌症診療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五、癌症病人病友支持服務與安寧療護之規劃及推動。 六、癌症相關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應用。 七、癌症防治教育訓練、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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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慢性疾病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血壓、高脂血症、糖尿病與其他代謝性疾患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二、心臟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氣喘與慢性阻塞性肺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三、骨質疏鬆症、老人跌倒防制與更年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四、慢性疾病防治之宣導教育。 五、慢性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六、慢性疾病病友支持網絡之建構。 七、其他有關慢性疾病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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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婦幼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育健康與婦女健康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人工生殖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新生兒與嬰幼兒健康、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四、罕見疾病與遺傳性疾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五、兒童、少年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六、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婦幼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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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社區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健康營造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民營養監測、調查、教育、宣導及標準之擬訂。 三、肥胖防治、健康生活型態之規劃及推動。 四、健康城市與各類場域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社區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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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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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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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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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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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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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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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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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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