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與衛生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規範醫院的組織、人員配置、業務範圍等,以確保醫院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並使醫院組織運作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醫療與衛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