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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的組織、任務、職權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確保委員會運作順暢,以推動口腔醫學的發展與衛生福利政策的落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3-1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推動國民口腔健康及牙醫醫療品質,依口腔健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口腔醫學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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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口腔健康政策。 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 三、口腔疾病預防措施。 四、口腔健康教育推展與宣導。 五、孕產婦、乳幼兒口腔保健推展。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推展。 七、學童口腔保健推展。 八、口腔癌危險因子及其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研議。 九、口腔保健用品標準及效果之諮詢。 十、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 十一、專科醫師訓練制度或相關事項之研議。 十二、其他有關口腔保健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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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機關代表三人。 二、牙醫師公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口腔醫學專家代表四人至五人。 四、其他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主任委員與第一款、第四款委員,由本部部長逕行遴聘之;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有關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繼任者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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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幹事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由部長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第二條所定任務涉及本部相關機關、單位者,應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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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並分組研議。工作小組所需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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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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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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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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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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