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與經濟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2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規範了中央健康保險署的組織、職權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確保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健康保險政策的實施。
12
相關議案
12
審議中
0
已三讀
3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2(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6民進黨 5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3-06-1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特設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本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前,本署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及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進用之駐衛警,其薪津、退職、資遣等依各機關團體學校駐衛警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薪津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津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正式編制內之工級人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署設置特種基金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