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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規範了行署監察委員的推選程序、資格條件、推選方式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監察委員的選拔公正透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6-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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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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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時,由主席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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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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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行署監察委員之改選,於每年十一月份之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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