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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召開程序、議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順利推動體育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委員會議召開事宜,特訂定本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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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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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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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國家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政府及民間體育運動資源之協調整合事項。 三、關於全民體育運動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體育運動競技及交流活動之規劃事項。 五、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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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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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並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 人員。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 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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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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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記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 ,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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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約之人員。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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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應守秘密之內容,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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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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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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