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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落實飛航安全政策及監督相關事務,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24・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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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報 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 要之調查行為。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四、與世界各國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 六、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本會設飛航安全組、失事調查組,辦理前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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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本會依民用 航空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對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刑事 責任判定及後續相關處分,應於本會完成調查報告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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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本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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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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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聘用飛航安全官及失事調查官八人至十人,副飛航安全官及副失事調 查官五人,辦理第二條所列有關飛航安全及失事調查事項。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技正、專員、技士、科員;飛航安全組及失事調 查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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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會務及有關國內外各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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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由執行長或主任委員指定之飛 航安全官或失事調查官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辦理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 外事件調查事項,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相關人員應接受召集人指揮,配合專案調查小組作 業,但不得參與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可能原因之推斷或確定。 專案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草案,送陳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定案後,由召集 人依程序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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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會計員、人事管理員,辦理會計、人事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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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用研究人員及顧問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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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 任 委 員│ │ (一) │ │ ├───────┼─────┼─────┼──────────┤ │委 員│ │ (四–六) │ │ ├───────┼─────┼─────┼──────────┤ │執 行 長│ │ (一) │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 │ │ │ │員兼任。 │ ├───────┼─────┼─────┼──────────┤ │組 長│ │ (二) │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 │ │ │ │員兼任。 │ ├───────┼─────┼─────┼──────────┤ │飛航安全官 │聘用 │八–十 │ │ │失事調查官 │ │ │ │ ├───────┼─────┼─────┼──────────┤ │副飛航安全官 │聘用 │五 │ │ │副失事調查官 │ │ │ │ ├───────┼─────┼─────┼──────────┤ │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 ├───────┼─────┼─────┼──────────┤ │技 正│簡任 │一 │ │ ├───────┼─────┼─────┼──────────┤ │技 正│薦任 │三 │ │ ├───────┼─────┼─────┼──────────┤ │專 員│薦任 │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一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一 │ │ ├───────┼─────┼─────┼──────────┤ │會 計 員│ │ (一)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人事管理員 │ │ (一)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總 計│ │二十三–二│ │ │ │ │十五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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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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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委員會議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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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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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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