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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了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旨在推動青年輔導工作,促進青年身心健康發展,強化青年服務與輔導機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全國青年輔導事宜,設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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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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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創辦工業生產事業與工商服務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 二、關於青年創辦工業區之發展、管理、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辦農、林、漁、牧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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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專院、校畢業青年就業登記、推介及工作機會之開拓等事項。 二、關於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及地區就業輔導機構之聯繫、協助事項。 三、關於青年就業甄選、分發及協助等有關事項。 四、關於服完兵役之大專院、校及高中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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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策劃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海外學人、學術與科技團體之聯繫、服務及回國創業之協助事項 。 三、關於海外人才專長檔案之規劃、建立、應用及聯繫、服務等事項。 四、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接待聯誼、活動、海外通訊資料發行及其 他有關之聯繫、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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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問題調查及研究等事項。 二、關於青年輔導綜合規劃及聯繫、協調等事項。 三、關於青年心理輔導、職業諮詢及輔導書刊編印等事項。 四、關於青年就業資料之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導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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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關於文書、議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二、關於財產管理、採購及出納等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關於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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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職等,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 人,職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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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 二、工商界領袖及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得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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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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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 人,專門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 ,秘書二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得列第六或第 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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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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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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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顧問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員五人至七 人,其中研究委員二人得專任,餘均兼任,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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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八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 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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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 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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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青年訓練及服務機構;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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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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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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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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