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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規範了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的召開程序、議事順序、表決方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的順暢進行和決議的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1・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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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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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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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本會重大政策方針之研訂事項。 二、須報請行政院審議之重要事項。 三、涉及與其他部會相關而須協調聯繫事項。 四、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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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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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各種議案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並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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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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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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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 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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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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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 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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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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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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