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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有效管理開發基金,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0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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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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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秘書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二、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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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加強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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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為會議之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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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組辦 事。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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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設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案件之研辦。 三、基金投資、貸款案件合約或協議事項之洽訂。 四、基金投資、貸款收益之核計事項。 五、基金投資之讓售事項。 六、基金投資貸款計畫、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七、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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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設稽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貸款對象之信用及財務狀況分析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計畫執行績效之稽核事項。 三、專案調查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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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造與分析事項。 三、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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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設總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基金出納事項。 三、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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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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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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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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