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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規範金門醫院的組織、職責及權限,目的在於建立醫院的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的任務,以提供完善的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02・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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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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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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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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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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