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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辦事細則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及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醫院有效運作,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2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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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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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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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高年精神科。 三、一般醫學科。 四、實證醫學科。 五、職能治療科。 六、護理科。 七、藥劑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社會服務室。 十、醫務行政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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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社區醫療及轉診醫療業務。 四、精神醫療教學及研究等相關事項。 五、醫療業務行政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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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高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精神科失智症、老人憂鬱症、老老人失眠暨精神官能症等門診、 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高年精神疾病醫學衛生教育及研究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高年精神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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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一般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腸胃科、牙科等一般醫學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 關事項。 二、復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三、臨床營養業務及門診醫療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四、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放射線檢查及治療相關事項。 五、科內各醫學專科衛生教育及研究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一般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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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實證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實證醫學、人體試驗與醫學倫理等相關業務。 二、實證醫學研究計畫資料庫之建構管理相關事項。 三、臨床研究及專業研發之策略規劃、統籌、執行、督核、品質監測、資 料收集及分析等相關事宜。 四、臨床研究相關之教育、訓練、人才培訓、論文發表、國內外學術會議 參與及與院外研究機構學術交流等相關業務。 五、臨床教師與導師之教育、訓練與人才培訓等相關業務。 六、臨床檢驗相關業務之規劃、品質監測與督核。 七、其他有關實證醫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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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能治療行政管理相關事項。 二、復健訓練相關事項。 三、作業治療及娛樂治療相關事項。 四、社區復健相關事項。 五、配合精神醫學及職能專業之研究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職能復健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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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相關事項。 二、護理科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護理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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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相關事項。 二、藥劑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藥劑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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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二、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個案心理治療業務相關事項。 三、臨床心理衡鑑業務相關事項。 四、臨床心理專業教育及研究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臨床心理科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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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住診掛號管理業務相關事項。 二、病歷製作管理業務相關事項。 三、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四、健保申報相關事項。 五、病患轉診相關事項。 六、健檢業務相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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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社會服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行政工作相關事項。 二、臨床社會個案工作相關事項。 三、社區工作相關事項。 四、臨床社會工作研究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社會服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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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等事項。 四、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五、環保業務相關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相關事項。 八、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九、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出納業務、駐警業務、工務業務、車輛管理、宿舍管理相關事項。 十一、資訊業務相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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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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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變賣、辦理招標、比價、議價監辦、監驗、收 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相關會計事項。 十、改進建議、及成本中心相關事宜彙整與分析等事項。 十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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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本院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院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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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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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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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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