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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法規的制定、修訂及廢止等事項能有明確的審議及推動機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 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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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衛生法規制 (訂) 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衛生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衛生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六、衛生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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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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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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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 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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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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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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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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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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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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