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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的組織、業務、人員任用、服務提供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療養院有效運作,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2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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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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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高年精神科。 四、社區精神科。 五、身心精神科。 六、司法及藥癮精神科。 七、檢驗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職能治療科。 十、護理科。 十一、藥劑科。 十二、社會工作科。 十三、病歷室。 十四、總務室。 十五、人事室。 十六、會計室。 十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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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一般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成人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事項。 二、精神(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一般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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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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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高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事項。 二、精神(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高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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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等事項。 二、精神(心理)衛生教育推展、諮詢等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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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身心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官能症各類身心障礙及照會精神醫學有關之診療事項。 二、精神(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身心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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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司法及藥癮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癮防治事項。 二、司法精神鑑定及司法精神醫學有關之服務事項。 三、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司法及藥癮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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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相關事項。 三、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檢驗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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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等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心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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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生活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二、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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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等相關事項。 二、門診醫療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三、轉診作業之相關事項。 四、護理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五、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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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相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相關事項。 三、藥劑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劑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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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資源運用等事項 。 二、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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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掛號、住院登錄、批價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病歷之保管、整理編排、品質審查相關事項。 三、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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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檔案管理、公文研考稽催事項。 三、技工、工友、司機管理等事項。 四、各會議室、消防安全管理、公務宴客籌備事項。 五、環保業務相關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七、全院醫療用布品供應相關事項。 八、財物、勞務及工程等採購事項。 九、醫療材料等庫房管理及供應事項。 十、出納業務、駐警業務、工務業務、車輛管理、宿舍管理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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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四、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職員考績、考核、獎懲及其他事項。 六、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九、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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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概算籌劃、審核與編報事項。 二、預算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報、預算控制與執行、申 請保留經費陳報及決算編製事項。 三、會計制度擬訂及推行事項。 四、記帳憑證製作、帳務處理與會計報告編報事項。 五、會計憑證整理及保管、專戶存款核對及庫存現金盤點、各項專款帳務 處理與結帳等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變賣、辦理招標、比價、議價監辦、監驗、收 支原始憑證審核事項。 七、各項醫療收入查核、庫存財物及領用狀況查核、財物及財務處理程序 審核事項。 八、各項成本蒐集、分類、計算與分析事項。 九、成本報告編製、增進財務效能及相關會計事項。 十、改進建議、及成本中心相關事宜彙整與分析等事項。 十一、辦理現金、票據、證券、公庫及財物等結存之查核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審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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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本院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院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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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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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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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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