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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衛生專業人員獎章的頒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旨在表彰衛生專業人員對公共衛生或醫療保健的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1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獎勵對衛生工作著有貢獻人士,特依獎 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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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 者。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者。 三、熱心衛生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衛生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辦理衛生行政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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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頒給本獎章之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 序如左: 一、本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二、本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 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本署彙辦。 四、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本署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請填具請頒衛生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及審核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 ,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5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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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請頒本獎章,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 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本署 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 審查小組會議於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如有必要,並得指派專 人或組成小組前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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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 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二之規定。 (備 註:附件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5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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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其式 樣另定之。 (備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5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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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其服務機關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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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署彙辦,經本署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三月十七日本署署慶時公開 頒獎表揚。 特殊情形專案請頒者,得隨時辦理,擇期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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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表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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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原推薦之機關、單位、團體,如發現請頒人職務 異動或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時,應即通知本署,必要時並得撤 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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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後,請頒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取銷其領獎 資格;其已頒發者,並得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實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因犯罪被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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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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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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