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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的組織、職權及運作,以促進中醫藥的發展、提升中醫藥的品質及確保民眾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6-24・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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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 及研究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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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 一、中醫組。 二、中藥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資訊典籍組。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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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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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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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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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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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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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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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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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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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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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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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 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技術人員得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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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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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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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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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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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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