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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經濟建設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運作,目的在於推動國內經濟建設與發展相關事務,以達成經濟成長與社會福祉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05-20・共 2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從事國家經濟建設之設計、審議、協調及考核,特設經濟建設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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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六、財務處。 七、管制考核處。 八、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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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綜合計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期、長期經濟建設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年度經濟建設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經濟設計之專案研究事項。 四、關於經濟資料之編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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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濟研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經濟建設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經濟建設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四、關於國內經濟景氣之調查、研究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大陸經濟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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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部門計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經濟建設有關科技發展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之專案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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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人力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力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力供需之預測及分析事項。 三、關於人力發展措施之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人力資源專案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工資、生產力及就業市場機能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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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區域與都市發展問題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住宅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育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五、關於其他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問題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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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財務之審查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四、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之收支及外債償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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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或方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執行期間有關問題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施政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經建資訊體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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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總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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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 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 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 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 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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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 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視察 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 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 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 ,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 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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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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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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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 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 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 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 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 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編譯、議事、公共關係、出納、事務管理 、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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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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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為研擬經濟建設政策或措施,徵詢意見,經行政院核准,得聘請專家 為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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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 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 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方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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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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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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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78 號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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