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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的組織、會議召開、議事程序、決議事項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運作順暢及有效推動行政院的政策與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1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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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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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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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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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 理工作暨本會圖書及出版等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院長或院會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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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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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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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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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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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各室室主任。 二、其他經指定或邀約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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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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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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