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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任務、會議及辦事規則等事項,旨在確保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動及相關事務之處理有所遵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1-01・共 2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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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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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會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主任委員不 在會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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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本會設企劃組、督導組、法制組、消費者保護官組、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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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方案、措施、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消費者保護制度之研究事項。 三、消費者保護宣導教育事項。 四、消費者保護國際合作事項。 五、資訊、志願服務、研考、性別主流化及國會聯絡等事項。 六、其他綜合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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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措施、計畫執行之督導、管制、考核事項。 二、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措施、計畫執行之協調事項。 三、消費者保護法所定公告事項。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獎勵補助及評定等事項。 五、其他督導協調及長官交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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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法規之研擬、修訂、擬釋及研究事項。 二、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服務法規之研擬、修訂、擬釋及研究事項。 三、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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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消費者保護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 二、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業務事項。 三、支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權行使事項。 四、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不作為訴訟事項。 五、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規定及本會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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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之收發、稽催、查詢、繕校及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財產、物品之採購、驗收與辦公室、會議場所之清潔、佈置及其他有 關事務管理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議會報之議事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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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本會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差假 、待遇、福利、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辦理事項。 三、本會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及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四、人事資料登記管理、人事統計報表、資歷證明及職員證之核發事項。 五、本會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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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會計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概、預算之籌編,預算分配及預備金動支之申請。 二、本會收支憑證之審核會簽、各項記帳憑證之編製及帳務之登載、清理 。 三、本會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四、本會收支憑證之送審及記帳憑證、會計簿籍、表報之保管。 五、本會採購案件之監辦及內部財務之查核。 六、其他有關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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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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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副秘書長承長官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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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負責本會文稿之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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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講及核轉。 六、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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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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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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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會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 同時,陳由秘書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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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會職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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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委員均應出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組組 長應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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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會設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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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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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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