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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組織、任務、職權及會議等事項,旨在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確保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5-06・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爰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條規定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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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七、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八、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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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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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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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 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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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 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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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設四組至五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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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人,其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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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組長、秘書、科長、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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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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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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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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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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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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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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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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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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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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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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