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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召開程序、議事規則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1-01・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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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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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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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執行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告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或委員提請討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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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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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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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由機關首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 員,得指派各該機關、團體之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個人對於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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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及消費者保護官,應列席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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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經本會邀請之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主管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 事件有關之單位列席說明。 前二項人員,於會議議決時,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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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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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 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或主席同意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 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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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討論各項議案,主任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委員先行審查,核提審查 意見,供委員會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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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項議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有關機關執行及管制考核者,由本會轉 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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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缺席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與決定。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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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可否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決 議應保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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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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