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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程序,旨在建立法規審查機制,確保法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2-3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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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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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分科辦事,掌理前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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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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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參事、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編審、專員、科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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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二條各職稱之員額及官、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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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人事、會計、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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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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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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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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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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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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